思南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强化食品药品领域案件查处,注重“8小时外”市场监管。2016年7月19日晚,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双塘街道办事处双龙移民街一民房处意外发现一辆罐装车正通过管道方式输送产品到该民房内的四个大型钢罐中,房屋四周散发出刺鼻的酒精味,疑似酒精类食品,引起了执法人员怀疑。思南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建专案组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7月20日至8月9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在双塘街道办事处双龙移民街一居民房屋(储存酒精屋)斜对面临时租用一民房,对该窝点进出人员及产品进出情况实行24小时监视。经过20多天的蹲守、跟踪,同时借助公安、高速交通等技术手段,初步查明该民房进出人员为乐某、柳某某等人,经常出入车牌号为贵D•GU923、鄂L•5P662,外出时间为晚上7至12点,每天将几十桶疑似酒精类食品往外运送进行销售。销售方式主要是送货上门,或是到该窝点自行购货,购货人多为湖南等地籍人在当地开设的白酒生产小作坊。白酒生产小作坊购货后将该酒精勾兑成白酒以低于零售白酒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饮用。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乐某等人先后五次从河南省、湖北省等地购进高浓度酒精共147.628吨,已销售142.608吨,销售单价为6至6.3元/公斤,现场查封涉案酒精104桶约5.02吨,可容纳17吨高浓度酒精的大型钢罐4个,用于装酒精的塑料桶及相关工具若干,扣押涉案车辆2台。
因该案涉案酒精销往铜仁市内多数区县,8月10日下午3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大龙开发区分局分管领导、执法大队长到现场观摩并在思南县局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各区县销售网点的执法检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